山东农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及火灾事故,保障校内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 准,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保卫部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做好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加强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并对校园共享车辆的运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学工处、研究生处、各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配合做好通行证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新生入学前做好禁止新生办理通行证的宣传;协助党委保卫部查处学生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违规充电等行为。
(三)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非机动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本单位建筑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做好通行证登记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泮河校区引入共享车辆服务,监督运营商落实以下责任:
(一)投放车辆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定位装置。
(二)严格管理共享车辆,保证校内骑行安全。
(三)做好共享车辆的维护保养、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
(四)加强校园共享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协助学校做好校园电动自行车的有序停放等秩序维护工作。
(五)车辆运营须严格遵守相关协议,运营商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六条校园电动自行车坚持“保质量、控增量、减存量”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入校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校园通行证由个人申请,各单位各部门初审,党委保卫部审核并现场挂牌。挂牌时须提供车辆购买凭证、车辆合格凭证。
第八条2025年及以后入学学生不予挂牌。已挂牌学生毕业离校后电动自行车入校权限自动取消。
第九条未悬挂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校园或在校园内骑行。岱宗校区禁止电动自行车骑行,岱宗校区校内骑行牌,仅限于从事必要服务保障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校园通行证须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损坏、涂画。如通行证损坏、丢失,应及时申请换证,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校园通行证禁止私下转让、售卖、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
第十三条 校园内行驶应靠道路右侧顺向,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在人行道行驶、违规载人。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划定的停车场(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党委保卫部有权统一清理。
第十五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餐厅、商业区等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第十六条 损坏报废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办理销证手续并清退离校,不得在校内停放。党委保卫部对校内无牌无证、长期无人使用及严重老化、无法行驶的车辆进行集中暂存,暂存期一个月。逾期无人认领的,经公告后集中报废,收入上缴学校。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注销校园通行证、取消校园通行证申办资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的;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欺骗手段办理通行证的;
(三)伪造、变造、私下售卖、出租通行证的;
(四)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的;
(五)因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安全事故的;
(六)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
第十八条党委保卫部每半年将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通报至各单位,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学生每学期累计违规超过3次,其电动自行车将被禁止入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园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