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5
 

山东农业大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本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安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地方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校内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制;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由公安处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
    学院要在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
    学生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学工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团委、公安处)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十一条 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责任单位:公安处、后勤处)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责任单位:后勤处、学工处、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责任单位:后勤处)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责任单位:公安处、后勤处)
    第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记录。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责任单位:公安处、后勤处、教务处、各学院)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礼堂、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 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责任单位:网教部)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校内师生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向公安处申报;校外人员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申报,送公安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安处要会同学校安全卫生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常态化检查领导小组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和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